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15)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展览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推进展览业市场化进程,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推动展览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我省展览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展览设施布局优化、功能完善,展览业规模显著扩大,整体实力实现跃升,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经济功能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厘清,形成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逐步消除,形成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做大做强10-15个境内专业品牌展会,搞好搞活3-5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展会;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办展能力强、国际化程度高的本土品牌展览企业;依托苏南、苏中、苏北地区重点展览城市的辐射功能,打造3-5个区域性重点展览城市及其核心展馆。
二、主要任务
(三)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展览业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省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地税、工商、质监、统计、知识产权、贸促、国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省展览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展览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订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体系。
(四)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管理模式,按照属地化原则,履行法定程序,逐步将对外经济技术展会行政审批权限分级下放至展会举办地所在的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先试先行,除政府主办的展会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外,市场主体主办展会的报批制度逐步由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网上备案审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五)推进市场化进程。严格规范各级政府办展行为,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展览业市场空间。
(六)加快国际化步伐。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落户江苏,进一步提升本土展会的国际化水平。鼓励本土大型展会提升办展质量,形成品牌优势。支持部分具备条件的本土品牌展会打造国家级国际经贸展会,支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型国际专业展会加快发展。加大对“一带一路”相关展会的支持力度。
(七)提升展览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平参与竞争,引导国内外展览行业组织和大型骨干展览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组建国际展览集团或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省内大型展览企业积极打造具有先进办展理念、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行业龙头企业。
(八)拓展展馆服务功能。科学布局大型场馆建设,避免展会资源恶性竞争。推进展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制订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场馆使用规则。加强展馆信息管理,推动馆展互动、信息互通,提高场馆设施的使用率。鼓励大型展览场馆提能升级,拓展承接国际大型展览的能力和水平;改造提升中小型展览场馆设施,适应专业化展览需求。
(九)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引导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展览业态。借助电子商务平台举办网络展会,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推广与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发展,形成线上线下展会互动的新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在展览业的推广应用。
(十)健全展览产业链。坚持多行业融合与业态创新相结合,建设以展览业为核心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展展览业经济辐射能力。在会议、展览协同发展的基础上,以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等为支撑,策划、广告、印刷、设计、安装、租赁、现场服务等为配套,通过与节事活动、会奖旅游和商业、文化、娱乐、演艺、体育等相关行业融合,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展览业服务体系,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带动各类展览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十一)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积极发展规范运作、独立公正的专业化行业组织。完善展览行业协会功能,充分发挥展览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服务、协调、自律作用。鼓励上下游展览企业建立展览业联合体制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展览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研究,并充分发挥贸促机构等经贸组织的功能与作用,向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二)规范展会场馆安全管理。加强对展会场馆及设施的维护,保证展会场所、设施及施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场馆与展会主办单位要对所举办的展会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承担展会的公共安全责任。对在场馆内发现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反映,并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展会应拒绝提供场馆租赁服务。
三、政策措施
(十三)落实财税政策。充分发挥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各项展览业市场化改革措施,引导展览业公共服务职能拓展以及相关资源和服务整合,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展会服务商境外办展参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