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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7〕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5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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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临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由各区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