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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技规〔2019〕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 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 国科发火〔2017〕120号),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 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 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 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 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 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 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向纵深的进一步延伸,致力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机构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江苏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3、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 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8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