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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2000〕85号 2000.10.31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市局就各单位反映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9〕7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