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95号)精神,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我省产教融合发展,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人力资源质量,不断增强教育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引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发展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一大批适应和引领我省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城乡建设、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人民生活等“六个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增强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汇聚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左右,全省高等教育分类发展、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特色化发展体系初步形成,面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特色优势院校、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基本确立,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完善,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贡献显著增强。
二、强化产教融合统筹规划
(三)统筹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将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环节,贯穿人才开发全过程。结合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一中心、一基地”建设、“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扬子江城市群建设等战略部署,突出江苏制造业基础和创新优势,统筹优化产业和教育结构,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修编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专项规划,同步推进产教融合发展政策制定、要素支持和重大项目建设。将产教融合情况列为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创新型乡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优化调整相关考核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统筹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加快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促进教育和产业联动发展。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完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机制,推动高等教育融入全省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对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高校整合各类资源、平台、要素,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新创业型企业建立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增强集聚人才资源、牵引产业升级能力。完善高等教育分类发展政策体系,制定研究型、应用型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分类评价管理办法。引导并确定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及独立学院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出台专项激励政策,建设10所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领航计划和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卓越计划,建好一批高水平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推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结构与区域产业体系相匹配、与人口分布相适应、与产业布局相对接,鼓励高校和职业学校面向省“1+3”重点功能区战略整合教育资源、优化办学方向,实现特色发展。引导职业教育资源逐步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新建和改建职业学校原则上应向产业园区集中,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一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新建一批省重点技师学院,加强省级示范性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建设。加强长三角和长江经济带协同合作,探索差别化职业教育发展路径。鼓励省内南北结对帮扶地区,依托南北共建园区,围绕产业共建加强职业教育合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统筹产教融合学科专业建设。进一步强化学科专业规划,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和不断发展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建立行业和企业参与的学科专业设置评议制度,形成根据社会需求、学校能力和行业指导科学设置新专业的机制。改变专业设置盲目追求招生数量的倾向,集中力量办好地方急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针对江苏产业集群式发展的特点和规律,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重点专业集群建设规划。服务创新发展主干产业需要,大力发展与智慧制造、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相适应的专业集群。服务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发展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物联网、前沿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纺织服装、集成电路、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核心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新型显示等13个产业集群的相关学科专业。服务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重点发展冶金材料、传统酿造、特色饮食、时尚纺织、工艺美术等产业相关专业。服务“健康江苏”建设,积极支持家政、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专业发展。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革命及新经济发展,坚持以需求为牵引、以问题为导向,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对接融通,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六)强化人才培养需求导向。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完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强化就业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建立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与教育数据共享,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健全高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把就业质量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考核的核心指标。严格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职业学校、高校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吻合度状况报告,公布扩大招生的新兴专业、限制或停止招生的专业目录,建立第三方调查评估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
三、发挥企业产教融合重要主体作用
(七)拓宽企业参与途径。支持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开展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试点,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支持地方政府和民办职业学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职业学校或二级学院(系部)。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等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好做强职业学校。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企业大学,围绕企业及行业需求开展技术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参与职业学校、高校人才培养。鼓励科技企业设立“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评定“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和“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示范基地”,支持校企共同培养研究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联)
(八)全面深化校企合作改革。制定《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支持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习实训等工作,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高校聘任的产业教授应参与学校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教材开发、教学改革等工作。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支持职业学校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开展学校与企业、专业与企业、班级与企业等多层次合作办学,建立招生、人才培养、就业联动机制。推动百所职业学校与千家企业订单培养技能人才。鼓励高校在企业设立研究生工作站,构建产教研一体化平台,开设企业课程。支持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工程中心、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支持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竞赛训练场地。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和研究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按职工总数2%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逐步建立学生实习工作考核和补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考核认定符合实习实训规范的企业,按照实习学生每人每月200-400元标准,补助其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成本。对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留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率达50%以上经考核认定的见习基地,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依规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将最新技术和设备用于校企共建的实训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经费奖励。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技术转移。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行动计划,支持企业与学校、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共同组建技术研究平台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完善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高校牵头申请的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合作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鼓励企业与国际名校、国内外研发机构合作设立高端服务机构。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和高校、职业学校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和工程化基地。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激励机制,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与企业资源共享。企业委托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强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打造高水平技术成果供需对接平台。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快高校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
(十一)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由企业工会和人力资源部门统筹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鼓励企业完善职工继续教育体系,开展和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强化“创新创造学”知识普及。有条件的企业可制定在岗职工学历进修奖励办法,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等级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予以奖励或补贴。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高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组织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培训计划。去产能企业失业职工在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由所在地县(市、区)按规定补贴培训费用。贯彻省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意见,及时研究制定补助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省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定和奖励。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将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取得突出成效、发挥引领作用的企业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绿色发展、两化融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发展改革等部门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今后5年,省级每年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10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工商联)
(十三)拓展产教供需对接渠道。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和质量评价等服务。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教育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市场化、专业化、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和企业。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建立健全以行政为主导、企业与学校为主体、相关部门指导、第三方有效参与的统计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深化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十四)将劳动实践融入基础教育。中小学要有机结合课程基地建设,加强以职业体验、职业认知、生活教育为主的职业启蒙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就业择业观。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职业启蒙教师队伍。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将学生职业体验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组织有条件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与职业学校合作开发和实施劳动技术课程与职业体验课程。推进职业学校资源面向基础教育全面开放,鼓励依托职业学校建设中小学生职业体验中心。普通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产业园区周边试点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总工会)
(十五)全面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在推动高水平大学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同时,大力支持应用技术型本科和行业特色类高校建设,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全日制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进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和企业招工相衔接,明确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强化学校和企业“双主体”实施,推进学历与技能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发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省级管理服务平台,制定推广学徒制工作规范和教学标准。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对接企业生产服务智能化流程,加快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内容和方法智能化改造。强化实践教学,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实习实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学年,职业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总工会)
(十六)完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对口升学考试制度。逐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接轨,规范中高职招生行为。稳步推进中职高职衔接、中职本科衔接、高职本科衔接,开展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教育分段培养、联合培养。探索开展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招收中高职毕业生,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本科院校招收中高职毕业生比例逐步达到30%。逐步提高职业学校、高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比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十七)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和高校理事会制度,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支持组建由行业组织、企业参加的院校理(董)事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并有效发挥作用。职业学校应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扩大职业学校、高校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下移管理重心和学术权力,强化目标管理,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鼓励职业学校和高校设立产教融合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支持“互联网+教育培训”发展。依托职业学校、高校建设区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中心。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广泛开展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参与省农民工学历能力双提升计划、城乡社区教育培训活动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推动探索职业学校、高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鼓励职业学校、高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强化产教融合教师队伍建设
(十九)推进职业学校和高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落实职业学校用人自主权,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将行业企业从业经历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能手与职业学校管理者、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支持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专家双向流动、两栖发展。建立职业学校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选手、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选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政府授予的“江苏技能状元”“江苏工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由招聘院校自主考核录用入编。中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先行聘用特殊紧缺岗位的专业课教师,但被聘用人员应当在聘用之日起3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否则予以解聘。推动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的职业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职业学校可根据实际缺编数量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探索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建立“乡土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到职业学校兼职授课制度。优化高校教师结构,鼓励高校加大聘用具有职业学校和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推进高校和职业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推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和绩效考核分配制,因岗聘人、按岗定薪、依绩取酬。允许职业学校和高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报酬。职业学校和高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在企业兼职所获薪酬等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执行职业学校教师配置标准,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聘用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建设优秀兼职教师队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实施职业学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完善“双师型”“一体化”教师认定标准和办法。严格落实专业课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赴企业实践制度,新入职专业课教师前3年应在企业连续实践6个月以上。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双师型”“一体化”教师考核评价要充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推动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