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规〔20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二、逐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适时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调整至16%。
三、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适时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
上述执行时间均为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