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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科技规〔2018〕3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苏科改发〔2024〕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江苏产业自主创新水平,增强产业技术供给能力,促进研发服务产业发展,培育研发型企业,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研发型企业(以下简称省研发型企业),是指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持续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在江苏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市场导向、鼓励自主创新、重在研发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省研发型企业的具体培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培育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文公布培育的省研发型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承担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
(二)负责省研发型企业备案;
(三)负责遴选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工作;
(四)负责对省研发型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省研发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