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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8〕8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国税系统目前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的左订样式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可以继续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从2008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面内容不变,使用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省内无节点地区安装单机版综合征管软件用于开具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