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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科技规〔2019〕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 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8〕11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 苏政办发〔2018〕61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2018〕300号),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 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8〕11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 苏政办发〔2018〕61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江苏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
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