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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 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试点工作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附件1)。

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附件2)。

三、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2日



附件2


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联 系 电 话: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联 系 电 话: 

一、委托事项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规定,甲乙双方符合该文件要求的各项条件,本着自愿和方便开票缴税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通过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缴税款。

(二)乙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确定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二、甲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甲方在税务登记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乙方平台会员。

三、乙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乙方平台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乙方平台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乙方对甲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确保甲方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以及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乙方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乙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乙方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乙方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三)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甲方向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乙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乙方按月代甲方向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如乙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甲方应当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

(五)在甲方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下,乙方仅限为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事项

(一)甲方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给乙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对甲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甲方补正资料;符合要求的,按合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及其附加应由甲方全额承担,乙方负责代为申报缴纳。

(四)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终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乙方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办理。

六、违约责任

(一)确因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构成违约。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二)因一方责任违反税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不利后果的,另一方拥有向责任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