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前一阶段,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给我省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为积极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灾后重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农村经营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度内,营业税起征点暂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
三、企业通过政府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灾区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
五、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竹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