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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 废止第三条

各区、分局:
近接部分区、分局反映,我市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已逐渐展开,为规范增值税征收行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深圳市各银行分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申报缴纳的方法。我市暂不确定预征率。
三、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深圳市各银行分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汇总所属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情况,连同其它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
四、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来文件】

深国税发〔2008〕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0

各区、分局:
近接部分区、分局反映,我市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已逐渐展开,为规范增值税征收行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