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等省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8〕1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22
USHUI.NET®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等省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局批准,相关市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对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进行了顺延的。在顺延期内,纳税人参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税,不需要再履行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手续。
二、顺延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还不能正常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税义务的,按有关程序履行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手续。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相关信息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三、对纳税人因地震灾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及灾情严重地区重建过程中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具体免收工本费的县区范围由相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确定。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8〕409号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5月12日,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