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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科事〔2018〕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科法〔2020〕150号规定,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2月14日规定,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 锡科规〔2022〕23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无锡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行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4月9日

无锡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7〕70号),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三条  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原则上应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并开展市场化运营管理。

  (二)运营6个月以上,拥有1年以上服务场地使用权、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孵化面积不低于服务场地面积的50%。

  (三)拥有一支3人以上的专职专业化服务团队;具备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

  (四)已入驻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20家以上,其中创业企业不少于10家。

  (五)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孵化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创业导师服务机制等。

  (六)自身设立或合作引进设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七)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办公和科研所需的共享设备;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和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八)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