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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金规〔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深金监规〔2023〕1号 规定,已经被修订替代,请以 深金监规〔2023〕1号 )文本为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 ( 深府规〔2018〕17号,进一步细化相关支持项目的申报流程及标准,市金融办制定了《〈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 ( 深府规〔2018〕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支持项目的申报流程及标准,根据《若干措施》《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金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项目

  (一)扶持对象。

  符合《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 深金规〔2018〕6号)相关条件,在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服平台)开展相关授信业务的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试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保险公司)。

  (二)扶持标准。

  试点银行的年度业务奖励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计算,试点保险公司的年度业务奖励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1%计算。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年度业务奖励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的业务奖励按比例予以折算,折算系数等于3000万/(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实际承保贷款金额×1%)。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1次。试点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后,试点保险公司签发符合条件的保单后,可分别提出申报,有效申报期为一年(试点银行自发放贷款之日起算,试点保险公司自签发保单之日起算),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补贴,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金融办网站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2.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

  4.借款借据(试点银行提供)、保险保单(试点保险公司提供)。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第1、2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3、4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申报主体登录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金融办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报主体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的,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报主体补齐材料。

  3.审查:市金融办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审查。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办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金融办负责向申报主体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报主体根据市金融办通知提交收款收据、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金融办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二、无还本续贷支持项目

  (一)支持对象。

  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含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无还本续贷贷款)的银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无还本续贷,是指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主体(具体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经其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通过后,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信贷业务;该业务不包括发生不良后的贷款重组、贷款展期等情况。

  (二)支持标准。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按照单笔无还本续贷贷款金额的2%给予银行奖励,单笔贷款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2次。银行须在续贷放贷完成6个月后,才能提出申报,有效申报期为一年(自可申报之日起算),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金融办网站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深圳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奖励申请表。

  2.深圳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奖励项目明细表。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

  4.该笔无还本续贷授信审批意见。

  5.银行与借款主体(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主)签订的原借款合同,以及无还本续贷的新借款合同;对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的,需提供证明贷款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材料。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第1、2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3—5项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申报主体登录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金融办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报主体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的,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报主体补齐材料。

  3.审查:市金融办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进行审查。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办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金融办负责向申报主体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报主体根据市金融办通知提交收款收据、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金融办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过桥资金贴息项目

  (一)扶持对象。

  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含下设全资或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申请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含申报过桥资金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小微企业主)。

  本实施细则所称过桥资金,是指因我市中小微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且银行同意续贷时,借款主体(具体指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含下设全资或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申请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二)扶持标准。

  市财政按照过桥资金以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对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2次。借款主体在银行续贷放款后一年内可提交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金融办网站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贴息申请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小微企业主作为借款主体的,要附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报过桥资金的放款凭证(合同、银行回单);对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的,需提供证明贷款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材料。

  4.企业结清过桥贷款证明(结清证明或项目终止通知书)。

  5.银行续贷的放款凭证(合同、银行回单)。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第1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2—5项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申报主体在金服平台登录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