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工信规〔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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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深府规〔2018〕23号),加大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培育力度,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31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扶持模式,推动创新型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壮大,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深府规〔201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入库、审核、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成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各类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的建立、入库审核及日常管理,并联合各区工信主管部门建立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条 建立培育库的目标是对各类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经审核入库后进行重点培育,并逐步建立与市统计、税务、市场监管及相关产业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动态,围绕入库企业建立有效的帮扶服务模式,力争培育出一批上市企业、领军骨干企业和单项制造冠军企业。
第五条 入库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包括中小型国有、外商投资企业。
(二)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20%。
(四)至少有1项与主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等,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相关知识产权为自主研发。
(五)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不低于80%,且同比增长不低于20%。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企业、各区重点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新三板企业、中小微基金投资企业、小升规重点企业、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等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六条 培育库入库流程: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制定并发布当年度培育库入库申请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登录申报指南明确的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并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培育库常年接受申报。
(三)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审核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确定是否纳入企业培育库。第五条第五项列明的各类企业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入库。
第七条 采取以下扶持措施对入库企业予以重点培育:
(一)实施重点服务。为入库企业提供政策对接、宣讲和协调服务,帮助企业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市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