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
附件: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实施意见责任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5张。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60%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智慧养老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城乡互联互通。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发改委、信电局、人社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 |
培育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产业集群或知名品牌。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 |
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业提供5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
市人社局 |
市民政局、卫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4 |
为老志愿服务成为“新常态”,志愿者队伍达到5万人。 |
市文明办 |
市老龄办、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5 |
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创建10家以上市级民办养老服务品牌企业。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财政局、无锡工商局、国土局、商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6 |
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
市商务局 |
市财政局、民政局、无锡地税局、无锡工商局 |
2015年6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7 |
推动以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教育局、工商局、文广新局、体育局、金融办、旅游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8 |
到2015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100%。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9 |
到2020年,标准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50%。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老人家庭达5万户以上,全市享受居家养老补贴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以上。以市(县)、区为单位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全面建成。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信电局、老龄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0 |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十三五”无锡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 |
市发改委 |
市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各市(县)区政府 |
2015年启动实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时间进度 |
11 |
修订并实施好《无锡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
市民政局 |
市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实施 |
12 |
制定“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
市老龄办 |
市民政局、发改委等 |
2015年启动实施 |
13 |
加强社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推进对介助、介护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整合家政、物业、餐饮、物流、护理等服务资源,形成市场广泛参与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
市民政局 |
市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工商局、残联、文广新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实施 |
14 |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保障作用,逐步向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鼓励养老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人员和技术等优势,拓展服务范围、辐射周边社区和老年人家庭,促进城乡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提高。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5 |
政府投资并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示范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等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份启动实施 |
16 |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到2020年公办养老机构占比降到30%,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委、编办、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17 |
全面推进养医融合发展,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
市卫生局 |
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 |
2015年3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18 |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医疗定点条件的,应优先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市人社局 |
市卫生局、民政局 |
2014年搞好试点扩面工作 |
19 |
鼓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到具备养医融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卫技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
市卫生局 |
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 |
2015年6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20 |
将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纳入无锡职业教育体系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本市高职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服务学科,或采取定向委培的形式,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保健、护理、康复、营养、社工等专业人才。 |
市教育局 |
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
2015年6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时间进度 |
21 |
鼓励引进人才。将养老服务业急需紧缺的高级管理人员、专技人员作为人才引进的重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社会事业领军人才并入选的给予津贴。 |
市人社局 |
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 |
2015年6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22 |
依托高职院校、养老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对有关见习人员给予见习补贴。 |
市教育局 |
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
2015年6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23 |
加强护理员培训。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增设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
市民政局 |
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培训工作。2015年起实施岗位补贴。 |
24 |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体系。 |
市民政局 |
市经信委、无锡工商局、物价局 |
2015年3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25 |
健全养老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
市信电局 |
市民政局、计生委、人社局、商务局 |
2015年完成“智慧养老服务管理系统”方案设计,2017年投入运营 |
26 |
制定《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
市法制办 |
市民政局、发改委 |
2015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
27 |
开展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
市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28 |
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市民政局 |
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 |
2015年,完成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方案的调研和制定工作,2020年前全面推广实施 |
29 |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
市国土局 |
市规划局、民政局、建设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0 |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市民政局 |
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1 |
已建成的住宅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
2015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时间进度 |
32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市(县)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
市发改委 |
市国土局、规划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33 |
对新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租赁用房的新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工商登记并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新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50%予以补助。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起实施 |
34 |
对达到《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实住床位,分别给予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床位每月180元、120元、60元日常运营补助。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起实施 |
35 |
对市区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6万元建设补贴;依托养老福利机构等设施举办的居家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3万元建设补贴。各市(县)、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年3万元运营补贴。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发改委、无锡工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6 |
对获得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按规定给予奖励。 |
市发改委 |
市民政局、财政局、无锡工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起实施 |
37 |
逐步提高政府供养对象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城乡“三无”、“五保”供养标准的统一。加大财政对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救助力度,逐步提高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政府援助服务对象和范围。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8 |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9 |
建立商业补充保险制度。鼓励各类养老机构投保各项商业保险,减轻机构运营风险。 |
市金融办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40 |
对养老机构参加“慈福民生”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的70%由市级慈福公益金承担,30%由机构承担。对入住养老机构老人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由市级慈福公益金给予30%保费补贴。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 |
到2015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达到90% |
41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资助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 |
市财政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时间进度 |
42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按单位终端总数的10%收取;另外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市物价局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43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除前述优惠政策外,还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财税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符合(财税〔2009〕122号)规定范围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 |
市财政局、民政局 |
持续抓好落实。2015年一季度出台无锡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税认定操作办法。 |
44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酌情减免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排污等管线配套工程建设费。 |
市财政局 |
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文广新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经信委、民防局 |
持续抓好落实。2015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政策。 |
45 |
金融机构应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放宽贷款条件,优先安排信贷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适度给予利率优惠。对符合政策、前景较好、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养老机构通过引入投资基金、上市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业务工作试点。 |
市金融办 |
市民政局、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46 |
研究建立市和江阴、宜兴两市(县)养老服务业专项发展基金,为养老机构及其它为老服务实体提供债券融资、融资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 |
市财政局 |
市民政局、金融办、江阴市人民政府、宜兴市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份前出台具体措施 |
47 |
保护养老服务的投资者和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合理回报。 |
市发改委 |
市民政局、国土局、财政局、住保房管局、无锡工商局 |
2015年出台具体措施 |
48 |
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定价。 |
市物价局 |
市民政局 |
2015年,形成新的定价机制 |
49 |
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身体能力等评估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 |
市民政局 |
无锡质监局、财政局、卫生局 |
2015年启动,2020年,全面建立。 |
50 |
建立健全行业标准。 |
无锡质监局 |
市民政局、发改委、信电局 |
2015年启动实施 |
51 |
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 |
市老龄办 |
市发改委、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商务局等 |
2015年颁布施行 |
![]()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
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