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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辽政[2020]3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将原城市一级(省定二等)税额标准由原24元/平方米调整为18元/平方米,原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二、将原城市二级(省定四等)税额标准由原18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原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三、将原建制镇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园区税额标准由原7.5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原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四、我市具体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见附件。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于2020年 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城市市区各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一级地段等级(省定二等)年税额为 18 元/平方米

1.  双台子河以南,中华路以东,兴隆干渠(兴隆干渠向西直线至中华路)、东营线以北,东绕城路以西、兴于快速干道(苏家洼子段)以北、苏家洼子村以西(包括苏家洼子村),沟海铁路(至双台子河)以南、西以内的区域。

2.  中华路以东,红旗大街以南,双兴北路以西,双台子河以北的区域。

(二)二级地段等级(省定四等)年税额为 15 元/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以内,未列入一级地段等级的部分,均为二级地段等级。

(三)三级地段等级(省定六等)年税额为 12 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的红村、于楼、欢喜岭、高升、曙光、友谊、新生、平安等街道办事处(工矿区)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等级。

二、大洼区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大洼区一级地段(省定六等)年税额为 12 元/平方米

1.    鹤乡路(即 305 国道)以东,湖滨路(东湖西侧道路)以西,化工街以南,金源街(区医院南侧)以北区域;

2.    原田家镇南绕城路以南,一江路以东,政府大街(至营盘公路)以北,营盘路(至霍田公路)以西、霍田路(至紫江路) 以北,紫江路(直线延伸至霍田公路)以西的区域。

(二)大洼区二级地段:(省定九等)年税额为 7.5 元/平方米,即大洼区规划区除一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

三、盘山县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盘山县县城一级地段等级:(省定六等)年税额为 12元/平方米。即盘山县县城规划区内,绕阳河、沟海铁路线及双绕河所围的区域范围。

(二)盘山县县城二级地段等级:(省定九等)年税额为 7.5元/平方米,即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

四、建制镇行政辖区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建制镇行政辖区范围内执行(省定十一等)年税额为 4.5 元/ 平方米。

五、辽滨沿海经济区暂按县城一级地段等级标准执行(省定六等),即年税额为 12 元/平方米。

六、建制镇行政辖区以内的各类园区

执行(省定九等)年税额为 6 元/平方米。

七、双台子区陆家镇行政区域内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暂


按建制镇标准执行,待达到“城市市区”标准后,再按城市市区相应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执行。

八、地段等级临界点说明

对处于地段等级高、低交汇处(含街、路对面)的土地,适用的税额标准,分别按照所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