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的税收管理,省局在2004年底下发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增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管理问题的通知》 (
豫国税函〔2004〕561号),该文件对实行全省集中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加油站的资格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执行情况看,该文件规定未得到全面落实,部分市地仍存在对辖区内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数量、资格不清楚的问题。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将《2007年7月底中石油、中石化合并纳税加油站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及省局有关加油站税收管理各项规定,特别是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