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2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修改《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眉市地税发〔2006〕10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三条(修改内容见附件1)。
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一条和第三条(修改内容见附件1)。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修改后的全文.rar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1
|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眉市地税发〔2006〕10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解释,搞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不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分税目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
|
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解释,搞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分税目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
|
2
|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
第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
第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
第三条:“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5%。
|
第三条:“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修改2件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主要内容
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有2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决定修改。
(一)修改《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眉市地税发〔2006〕10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三条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解释,搞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分税目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
(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一条为:“对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三)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三条为:“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确保税收征管秩序稳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