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函〔2013〕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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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的若干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委
市规划国土委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扩大医疗资源的有效供给,满足我市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三级医院。“十二五”期间,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华为片区综合医院、沙井片区综合医院、平湖片区综合医院、龙城片区儿童医院等4家三级医院。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现有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医院改建或扩建为三级医院的。
上述医院以下简称“社会办三级医院”。
二、举办条件
(一)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40%。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举办者的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二)拥有三级医院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国内三级医院;
2.国际知名医院管理集团;
3.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
4.与上述机构联合组建医院管理团队的其他投资者。
(由市卫生计生委审核举办者的医院管理团队资格。)
(三)根据医疗市场供求情况,承诺提供不低于50%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支持措施
(一)社会办三级医院用地优先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享受医疗用地地价优惠政策。
(由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竞买资格,市规划国土委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二)社会办三级医院通过城市更新拆除重建方式建设、其医疗用地纳入开发建设用地范围的,不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可一并协议出让,并享受医疗用地地价优惠政策。
(由市规划国土委核定医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