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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1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了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6%。《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已经与省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一致,因此应当废止。

二、主要内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1号)。

三、施行时间

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备案,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已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