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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34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通知》第十条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则该发票最后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2月份纳税申报期。”上述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十条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最后期限是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即开票90天期满日在纳税申报期内的,该纳税申报期为纳税人申报抵扣最后期限,如发票开具日为8月5日,开票90天期满日为11月5日,则该发票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1月份纳税申报期;开票90天期满日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为纳税人申报抵扣最后期限,如发票开具日为8月15日,开票90天期满日为11月15日,则该发票最后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2月份纳税申报期。 (失效)

同时市局整理了有关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纳税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请知照。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

一、相关抵扣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输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从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汪明的以下项目: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