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21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6-28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近日下发了《
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68号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份申报期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上月代开的专用发票逐票填录《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见附件1),并利用“代开专用发票开具清单采集软件”生成《开具清单》电子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税款的,在2004年7月份申报期内应报送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的《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见附件2)纸质资料、税款所属期为6月份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后各月申报期内均应报送税款所属期为上月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开具清单》、《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自收文之日起,各市、县局可从总局网站直接下载或从省局FTP网下载 “代开专用发票开具清单采集系统”和“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省局FTP网下载路径:FTP://hngs/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