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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