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政办【2017】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
国办发〔2017〕44号)精神,推动我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1.预留规划空间。到2020年,全省按照社会办医院床位数比例高于30%、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大于1.8张的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对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地区,包括新建城区等,各级政府要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拓宽发展领域。积极发展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全科诊所,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并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领域,提供眼科、骨科、口腔、肿瘤、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优先支持举办妇产、儿科、精神、康复、护理等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型的全科、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中医诊所。积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3.推动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加强政府办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各地在组建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时,不得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排除在外,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医院领办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
二、规范社会办医审批
4.优化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省卫生计生等部门研究出台我省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经营。
5.下放审批权限。社会力量在县(市)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及以下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由所在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力量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社会力量新办500张床位及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和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报省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社会办医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由项目选址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6.加强财政扶持。各级政府要将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现有的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扶持范围。通过财政奖补等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以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社会办医综合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加大政府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和紧缺专业领域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
7.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医疗行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鼓励安徽大健康产业投资基金通过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
四、优化大型设备配置
8.放宽设备配置。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全省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配置空间。优先支持社会办独立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配置大型设备。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审批手续,重点考核上岗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不再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
9.促进资源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五、落实医保同等待遇
10.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制度,通过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服务范围,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
11.统一医保结算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的基本医保管理政策和补偿标准,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单病种报销数量或降低付费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应纳入各级医保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动态实时监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平等享有转诊、医保资金分配等资源配置。
六、保障社会办医用地
12.确保用地需求。各地应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要适当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倾斜。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
13.落实用地政策。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支持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
七、加强人才学科建设
14.加快人才培养。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骨干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比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定做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高级职称进行评定。
15.推进多点执业。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条件、类别及地点,简化审批流程,完善备案制度。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确保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到影响。积极引进省外、国外高层次医师来我省多点执业。
16.提升学术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组织,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并逐步达到10%以上。
八、落实税费价格政策
17.落实税费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18.落实价格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
九、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
19.加强行业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按照统一市场准入、统一监管的原则,对医疗机构人员、服务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20.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探索推行由行业协会发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绩效排行,督促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1.加强诚信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其中涉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制定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建立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类别、级别、床位数、诊疗科目、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将社会办医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范畴。继续开展“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创建活动。
22.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立足以人民为中心、增进全民健康福祉的大局,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社会办医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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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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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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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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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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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全省按照社会办医院床位数比例高于30%、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大于1.8张的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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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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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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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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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组建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时,不得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排除在外,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医院领办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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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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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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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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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研究出台我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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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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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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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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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办医综合绩效考核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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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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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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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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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全省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配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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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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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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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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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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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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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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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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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的基本医保管理政策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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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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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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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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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定做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高级职称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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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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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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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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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条件、类别及地点,简化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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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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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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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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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支持社会办医土地、税收、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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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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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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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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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办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其中涉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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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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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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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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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公开医疗机构类别、级别、床位数、诊疗科目、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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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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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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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省发改委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7年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
国办发〔2017〕44号),提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10个方面促进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诊疗科目设置空间,鼓励社会力量深入眼科、骨科、妇产、儿科等细分服务领域,推动社会办医融合发展。
(二)规范社会办医审批。
制定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出台实施细则,推进一站式服务。下放社会办医审批权限。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除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外,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医疗行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办医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四)优化大型设备配置。
支持社会力量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
(五)落实医保同等待遇。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协议服务范围,统一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院医保结算标准。
(六)保障社会办医用地。
将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满足社会办医用地需求,落实用地政策。
(七)加强人才学科建设。
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培训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推动医师多点执业制度落实。提升社会办医学术水平,在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和成果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在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方面提高其所占比例。
(八)落实税费价格政策。
从税费、价格等方面落实对社会办医的支持政策。
(九)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
利用信息化平台,按照统一市场准入、统一监管的原则,对社会办医加强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强社会办医诚信建设,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同时,加大社会办医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