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近年来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根据《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14〕62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清理规范工作总体要求
(一)明确范围。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二)分类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梳理上报、逐步规范。
(三)压实责任。按照“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
(四)上下联动。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联动规范,按时保质完成清理规范各项工作任务。
(五)依法公开。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并建立举报制度,以公开促公平、促规范。
二、严格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规定
(一)严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报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以及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三、全面清理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全面排查梳理已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认真总结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按规定要求上报。
(一)制定方案(2015年1月13日-1月15日)。各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清理规范工作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
(二)全面梳理(2015年1月16日-1月31日)。全面梳理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三)认真清理(2015年2月1日-3月1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未提出保留建议或未按程序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2015年3月1日前,各市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清理情况报告、省直各有关部门将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的清理情况报告送省财政厅(联系人:夏波,联系电话:0551-68150310)。2015年3月10日前,省财政厅将汇总的清理情况报告省政府。
(四)督促检查(2015年3月2日-3月15日)。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对各市、各有关部门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清理验收。
四、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设立、调整、取消等各项规定。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内实施的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牵头开展定期评估,并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上报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调整、取消、延续等意见。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