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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05 桂国税发〔2005〕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10]1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

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现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下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不申请认定,或者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必须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国税机关不按规定执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开业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底前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按规定申请认定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处理和执行。对属于应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