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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3〕5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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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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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进行“一窗式”比对的问题
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原CTAIS或各省征管软件进行“一窗式”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来完成。”其中增值税申报附表2是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