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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2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1-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调价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加价或降价,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由各市统一自行印制,并在国税机关所有办税服务厅和办税场所进行张贴。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起,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联次及印制管理等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不变。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票新价的原则认真落实并妥善安排好库存旧票的发售和票款结算工作。
三、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价的宣传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请各地国税机关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并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