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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亳政办秘〔2016〕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7日

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推进创业孵化工作,优化大众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鼓励返亳、在亳人员创业,规范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亳州老乡,请您回家”活动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返亳、在亳的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资助、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创业培训补助、创业项目奖励、“亳州创业之星”评选奖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
  第四条  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出资1500万元设立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确保创业扶持政策措施落实。
  第五条  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初始创业补贴。以下初始创办小微企业者,在我市工商注册且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市政府将根据不同类型人员给予一定扶持:
  1. 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初始创业者,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贴5000元。
  2. 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残疾人初始创业者,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贴3000元。
  3. 其他初始创业者,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
  符合多重条件的,按最高金额补贴。
  (二)初始创业投资补贴。对初始创业投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固定资产投入1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且照章纳税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技术来我市创办、参股企业,且企业转化单项成果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者,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创业培训补助。有创业意愿、培训需求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均可以到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培训。
  (五)创业项目奖励。组织全市创业项目征集推介活动,评选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创业项目。对年度评选出的前5个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