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24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和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重组工作中有关资产财务划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电力企业实行厂网分开有关
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离电厂实现的
增值税税款的计缴, 按
增值税的统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各电力公司
增值税的计缴方式仍执行国税发[1994]064号通知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统一执行时间的规定,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