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蚌政〔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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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皖发〔2018〕6号)要求,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不变,市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
一等范围内每平方米土地年适用税额10元;
二等范围内每平方米土地年适用税额8元;
三等范围内每平方米土地年适用税额6元;
四等范围内每平方米土地年适用税额4元。
二、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区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