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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1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5-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认证抵扣,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 ( 国税函[2003]32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4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企业采集方式)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一种方式,是指由企业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各种电子介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解密、认证的一种认证方式。企业采集方式包括网上认证方式和磁盘认证方式。
二、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纳税人自行选择,即纳税人可选用企业采集方式,也可沿用原直接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方式。
三、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采用市场规则。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范围内招标评审通过了深圳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