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5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2-04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文件第一段、第一条至第三条中的“废旧物资发票”内容废止;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废止;附件2《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失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12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全面加强增值税“一四六小”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有效防范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本地区的政策执行落实工作,务必确保政策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执行到位。
二、加大宣传
(一)内部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