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马政秘〔2018〕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和省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 ( 皖政办〔201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