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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科高〔2018〕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皖科区〔2020〕2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7日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皖科政〔2020〕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和省直管县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一体化链条,进一步营造我省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7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7〕135号,经研究,在原《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 科高〔2013〕105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 科高〔2013〕105号停止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8年4月14日


附件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总 则
为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一体化链条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快速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加速器是科技企业成长系列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迅速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备案和管理。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加速器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一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小微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良好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做贡献。
第六条 加速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入驻企业提供扩大生产、工厂化厂房和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加速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加速器发展目标是营造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局部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企业,贡献地方和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二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与加速器备案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六)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1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第九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省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加速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