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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3〕18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范围界定

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的范围界定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范围。对于开具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预缴的税款,若其税款直接抵扣当月应缴税款,则不属于此文规定的范围,仍按现做法执行;若其税款要抵扣欠税的,则视同属于此文规定的范围,应按本文规定办法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涉外局、各区局负责纳税人应退税款的书面申请的审核工作,同时对纳税人自2001年5月1日后的欠缴税款进行清理,出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审核单位、征收单位、纳税人各一份),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才予办理退库手续;

(二)凡属于信息采集错误造成的误收税款,即:纳税人报送纸质文书后,信息采集单位在信息录入过程中产生错误造成的误收税款,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核实并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时,若纳税人有符合本文规定的欠缴税款的,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核实和出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并负责进行抵欠工作。抵欠后尚有应退税款的,也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办理退税。

(三)征收局(征收分局)负责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对“CTAIS”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与维护,使核实数据与计算机数据相一致,并在CTAIS上按“申报征收/征收/抵缴欠税”顺序进行抵欠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税收会计核算。

数据的修改与维护分两种办法处理,对于CTAIS相关数据小于纳税人应退税款的,由征收部门通过调整当期数补申报一笔应退税款解决;对于CTAIS相关数据大于纳税人应退税款的,则由征收部门报在CTAIS“申报征收/申报/2003版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模块的相关栏目调整修改。

三、对于文件下发之前几个问题的明确

(一)在文件下发之前,征收部门若有对部分企业进行误收税款(含多缴税款)抵扣欠税处理,造成现在企业申报表与CTAIS数据不一致的,则由征收部门负责将已做抵欠处理的企业名称、税号、实际抵欠金额、企业尚余欠税或尚应退的金额详细列出清单送交各管理局、区局,由各管理局、区局对CTAIS数据和企业真实数据进行核实后,出具文书通知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对“CTAIS”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与维护,使核实数据与计算机数据相一致。

(二)对于上CTAIS前,个别企业未核实并采集到CTAIS的期初多缴税金或CTAIS的期初多缴税金采集有误的,由于CTAIS上的期初多缴税金无法修改,造成现在企业要申请退税而C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