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政办〔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3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关于批转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12〕47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