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3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在市县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省、市分公司会计核算一体化”,取消市、县分公司(经营部)的独立核算职能。为支持
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强
增值税管理,同时保证各地财政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经营部)的
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纳税人管理
1、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实行全省集中统一核算后,各级分公司原税务登记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并可使用原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各级分公司日常的税收管理仍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包括发票发售和税控设备的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公司、各市县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的管理。
二、
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
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经营部)的
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实行“由省公司统一计算
增值税、各市县级分公司(包括省、市公司本部,见附件3,下同)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具体为:
(一)
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1、省公司汇总本部和所属各级分公司当期销售额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税额。
省公司当期销项税额=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当期汇总销售额×17%
省公司当期应交
增值税=省公司当月汇总销项税额-省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2、省公司按月计算各市县级分公司销售额占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汇总销售额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
销售比例=各市县级分公司当期销售额÷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汇总销售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