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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4〕2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2-17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国家制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同时,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分局要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具体内容详见2004年1月21日《中国税务报》第一版和第三版)在所有办税服务厅、大型集贸市场、乡镇和村进行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