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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亳政办秘〔2016〕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亳政办秘〔2018〕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 ( 皖政〔2015〕48号)和《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支持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及市县区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入选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库项目、品种研发引进和课题研究。
  (一)新建和扩建现代中药产业重大项目(不包括前处理);
  (二)新药、仿制药研发,新药、仿制药生产技术转让,中药生产关键技术研发,课题研究;
  (三)现代中药重大技术装备和新工艺的示范应用;
  (四)现代中药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五)现代中药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支持生产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或当年10月份前开工的项目;
  (二)新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低于200万元;
  (三)项目备案、环评、能评、规划、国土、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前期资料齐全;
  (四)有专业的企业管理团队、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支持品种研发引进及课题研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或当年获得新药注册证书、仿制药注册证书或批准第III、IV期临床实验的品种;
  (二)上一年度或当年完成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在市域范围内投入生产的品种;
  (三)上一年度或当年承担国家或省课题研究,取得经课题委托机构认可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支持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第三方检测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平台仪器设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专项资金申报由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牵头组织。企业编制资金申报报告,并向县(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县(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初核,并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
  (二)择优支持。县(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建议上报市基地办审查,并报市基地领导小组批准,确定支持项目。
  (三)资金下达。根据市基地领导小组批准确定的项目资金支持方案,由市基地办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计划,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属地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
  (五)签订协议。专项资金支持采取借转补(或贴息、股权投资)方式。市与县(区)、县(区)与企业层层签订借转补(或贴息、股权投资)协议。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第八条 生产项目支持额度:
  (一)中成药、配方颗粒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5%),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
  (二)提取物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8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