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6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5-21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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