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7〕54号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落实国家制定的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 |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2 |
推动医疗、养老领域实施重点突破,解决好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协议管理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3 |
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 |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分别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
2017年底。 |
4 |
落实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 |
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5 |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6 |
制定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制定社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
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
民政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7 |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探索我省大遗址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 |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8 |
落实国家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等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 |
新闻广电总局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9 |
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导方案。 |
省体育局牵头负责。 |
体育总局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10 |
落实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保工作的管理规范,明确收费标准。 |
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负责。 |
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11 |
推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模式改革,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 |
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12 |
切实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
13 |
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
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14 |
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 |
安徽证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
15 |
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持续分批推出吸引社会资本的PPP项目清单。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
持续推进。 |
16 |
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
安徽银监局牵头负责。 |
银监会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17 |
加强信息对接和数据共享,形成全省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8 |
鼓励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各地可利用财政性资金提供贴息、补助或奖励。 |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
持续推进。 |
19 |
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
持续推进。 |
20 |
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21 |
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
持续推进。 |
22 |
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 |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
23 |
盘活利用现有用地。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养老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 |
持续推进。 |
24 |
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 |
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 |
教育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25 |
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报告制度和跟踪问效机制,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26 |
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
持续推进。 |
27 |
落实国家制定的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推动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和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28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进集团化发展或连锁化经营。依托中医药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中医养生保健基地。 |
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
29 |
实施“互联网+”医疗、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行动。发展壮大远程医疗、在线教育、健康养老、智慧旅游、健身休闲等平台。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等部门负责。 |
持续推进。 |
30 |
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31 |
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的统计监测和指标报告、评估工作,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 |
省统计局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