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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问题税收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问题税收处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4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2-03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本文第一条中的申报抵扣时限已经改变。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局:

针对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中遇到的一些税收处理问题,为做好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新政策的推行工作。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我省地税部门为不办税务登记的个体户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省内个体运输户承运货物,其取得的我省地税机关代开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公路运输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省局曾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运输费用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 ( 琼国税发〔2002〕164号予以明确抵扣管理的办法。但自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下发后至2003年12月31日这一阶段,我省地税部门代开的公路运输发票无法按照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