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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6〕175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皖政〔2015〕82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2日

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皖政〔2015〕82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及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公平就业、区域间就业工作协调开展。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资金向就业工作好、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倾斜,发挥资金的激励奖惩作用,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科学设置分配指标和权重系数,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设区的市人社局、财政局可结合地方实际,在执行省级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特色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申请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及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奖励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省内各高校,根据签约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第十三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  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次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给予一定标准孵化基地补贴。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支出。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补助。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非就业创业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条  中央及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就业重点目标任务、完成绩效、就业补助资金执行进度、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方财政投入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国家及省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工作部署,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就业资金其他补助项目,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就业创业工作部署统筹考虑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对市、县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原则上分两次拨付:
(一)提前下达。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按照规定时间将下一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至各市、县(区)财政和人社部门。
(二)结算。待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正式下达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算下达中央及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办法。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员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或窗口发放;公共职业培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的,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补贴。企业职工申请岗位提升培训补贴,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该职工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新型学徒制培训、“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申领程序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后扶持补贴申报程序、资料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则上每半年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新创业失败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次创业劳动者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