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亳政〔2017〕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 ( 亳政办〔2020〕8号)规定,第七条:“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中的第“24、25、26”条款和第八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第“29、30”条款按亳政办〔2020〕8号相应条款落实。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23)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2号)和《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亳发〔2016〕21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 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2. 对我市企业、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新获认定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试点)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3.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4. 对新组建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5.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实验室,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6. 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7. 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二、支持科技重大专项
8.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 对争取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
三、支持专利创造、保护和应用
10.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12.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3. 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 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6.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17. 对帮助我市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5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8. 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1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在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19. 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该企业纳入省绩效考核并获得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21.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共建或收购技术转移中心、研发中心、离岸孵化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
22. 支持我市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或与高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