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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2-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安徽税务》自2004年1月起停刊,不再办理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声明,为了加强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声明的办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违反规定发生被盗、遗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弄虚作假,虚假申报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为了便于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统一暂定在《新安晚报》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
三、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