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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1-29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东北三省及大连市八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为做好准备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暂对八个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认定工作。现就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认定工作(以下称认定工作)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通力协作,确保认定工作按时完成。同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纳税人所生产的产品属于八个行业(见《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范围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凡未提出认定申请的,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规定。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可暂按《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进行认定,待国务院对东北增值税转型方案批准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的范围确认,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库中加载标识。
在认定过程中如果对个别企业认定有困难,主管税务机关可商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计委)进行认定。
纳税人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认定结果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取消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资格,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
附件:1.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


附件1:
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下列行业:
1.装备制造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技术装备的各制造工业的总称,其产品范围包括机械工业(含航空、航天、船舶和兵器等制造行业)和电子工业中的投资类产品。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