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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深府〔2014〕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 深府〔2014〕1号要求,进一步丰富深圳金融改革创新内涵,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构建市场化、信息化、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的产物,是当前极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也是新时期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深圳已成为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金融创新能力突出、互联网产业发达、社会资本充沛,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支撑作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深各金融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对全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把握政策机遇,充分集聚资源,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持续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构建新时期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创新发展新优势。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二)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开放引领、创新驱动、服务导向”原则,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以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为主线,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政策体系,促进金融与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拓宽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渠道,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集聚发展、规范发展,进一步激发金融改革创新活力,促进新时期深圳金融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发展目标。依托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达、互联网资源丰富和金融创新突出的优势,着力推动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进一步拓展金融产业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行业地位居前、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创新集聚区,形成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良性互动、共生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深圳全国金融中心地位。

  三、推动互联网和金融产业融合发展

  (四)推动金融业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和网络基金销售等依托互联网为运营载体和销售渠道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培育衍生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改变传统金融的运营模式和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广度和深度。

  (五)拓宽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渠道。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和金融电商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重组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投资、股权投资、要素平台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电商金融等机构。

  四、支持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创新

  (六)鼓励互联网金融开展业务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建立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线上、线下的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在融资规模、周期、成本等方面提供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产品和服务。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共同搭建安全、高效的在线支付平台,开展在线支付、跨境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发各种货币基金类金融理财产品,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鼓励电商机构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推动P2P、众筹融资等金融信用中介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拓宽金融服务体系。

  (七)拓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力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要素平台发行新型金融产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八)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整合资源优势,结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以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

  (九)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支持体系。支持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和金融租赁等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展第三方资金托管、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符合互联网交易需要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模式。支持证券、基金期货类机构加大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拓宽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支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十)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外)在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

  (十一)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除金融机构设立的电商机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外),经认定符合我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当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达到500万元以上(含)后,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深府〔2009〕6号)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

  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同业示范效应等综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参照深府〔2009〕6号文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大型互联网企业,是指经认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网站流量等在互联网领域排名居前、具有全国重要影响力的互联网法人企业。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按照深府〔2009〕6号文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 深府〔2013〕12号